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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roducts電力三級|四級承裝修試資質設備如何辦理?本站為您介紹如下:
一、適用范圍
本指南適用于注冊地址位于北京市、天津市、河北省、內蒙古自治區(qū)西部的從事輸電、供電、受電電力設施安裝、維修和試驗的單位辦理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申請、變更、延續(xù)、補辦等行政許可事項。
二、行政許可依據(jù)
1. 《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96號,自1996年9月1日起執(zhí)行);
2.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(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號公布,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);
3.《電力監(jiān)管條例》(2005年2月1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32號公布,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);
4.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》(2009年12月18日國家電力監(jiān)管委員會令第28號公布,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);
5.《關于印發(fā)<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監(jiān)督管理實施辦法>的通知》(電監(jiān)資質〔2012〕24號文,2012年5月15日印發(fā));
6.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(fā)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26號(2015年5月30日印發(fā));
7.《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清理規(guī)范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的通知》(國能綜資質〔2015〕321號文,2015年6月12日印發(fā));
8.《承裝修(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條件的通知》(國能資質〔2015〕253號文,2015年7月9日印發(fā));
9.《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修訂印發(fā)承裝修(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申請表格式文本的通知》(國能綜資質〔2015〕398號文,2015年7月14日印發(fā));
10.《國家能源局關于進一步做好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管理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(yōu)化服務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國能資質〔2016〕352號文,2016年12月8日印發(fā))。
三、受理機構
國家能源局華北監(jiān)管局。
四、決定機構
國家能源局華北監(jiān)管局。
五、項目審查類型
前審后批。
六、數(shù)量限制
無數(shù)量限制。
七、辦理基本流程
(一)申請人登錄國家能源局華北監(jiān)管局門戶網(wǎng)站查詢相關規(guī)定,確定申請事項并準備申請材料;
(二)申請人根據(jù)填報要求,提交申請材料;
(三)國家能源局華北監(jiān)管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審查。經(jīng)受理審查,申請事項不屬于本機構職權范圍的,應向申請人出具《不予受理行政許可決定書》;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應在申請人提交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出具《行政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》;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,受理申請并出具《行政許可受理單》;
(四)行政許可申請正式受理后,國家能源局華北監(jiān)管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,在必要時進行現(xiàn)場核查;
(五)國家能源局華北監(jiān)管局對于準予許可的,出具《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》并頒發(fā)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;不予許可的,出具《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》。
八、辦理方式
全程網(wǎng)上辦理或者網(wǎng)上受理之后大廳現(xiàn)場辦理。
九、收費依據(jù)及標準
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行政許可事項辦理不收費。
十、結果送達
郵寄或者自取,具體送達方式由申請人自由選擇確定。
十一、行政許可結果
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。
十二、申請人權利和義務
申請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內容參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》、《電力監(jiān)管條例》、《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》中有關規(guī)定。
十三、監(jiān)督投訴渠道
申請人認為國家能源局華北監(jiān)管局的行政許可行為違法或不當?shù)?,可以向國家能源局投訴;對于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對行政許可結果、程序不服的,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。
十四、辦公地址和時間、
辦公地址:北京市豐臺區(qū)南四環(huán)西路188號5區(qū)32號樓
辦公時間:國家法定工作日,8:30-11:30,13:30-17:00。
辦理進程和結果公開查詢途徑:華北能源監(jiān)管局網(wǎng)站
第二章 申請
一、申請條件
(一)具有法人資格;
(二)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設備、經(jīng)營場所;
(三)技術負責人、安全負責人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任職資格,且不能同時在其他單位任職;
(四)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專職專業(yè)人員;
(五)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產(chǎn)組織和制度;
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,還應當具有與申請的許可證類別和等級相適應的業(yè)績。
二、提供材料目錄
(一)許可證申請表;
(二)法人證明材料和證明材料;
(三)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、經(jīng)營場所證明材料;
(四)技術負責人、安全負責人的簡歷、專業(yè)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;
(五)專業(yè)技術人員明細表、專業(yè)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者任職培訓合格證書等證明材料;
(六)電工作業(yè)人員登記表;
(七)安全生產(chǎn)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。
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,還需要提交相關業(yè)績報告以及證明材料。
合并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,除應當提交(一)至(七)項材料外,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:
(八)合并的證明材料;
(九)合并前各單位的許可證。
分立后新設單位申請許可證的,除應當提交(一)至(七)項材料外,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:
(十)分立的證明材料;
(十一)業(yè)績證明材料;
(十二)分立前單位的許可證。
分立后至多一個單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續(xù)分立前單位從事同類活動的業(yè)績。
三、辦結時限
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,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,經(jīng)國家能源局華北監(jiān)管局負責人批準,可延長10日。依法需要聽證、鑒定、專家評審等的,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。
第三章 變更
一、適用范圍
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的變更分為許可事項變更及登記事項變更。
(一)許可事項變更。被許可人需變更許可證類別及等級的,應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提出變更申請。
(二)登記事項變更。被許可人名稱、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發(fā)生變化,被許可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,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提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。
變更后的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,有效期限不變。
二、提供材料目錄
(一)許可事項變更:
1.許可事項變更申請表;
2.法人證明材料和證明材料;
3.主要設備及機具清單、經(jīng)營場所證明材料;
4.技術負責人、安全負責人的簡歷、專業(yè)技術任職資格證書等證明材料;
5.專業(yè)技術人員明細表、專業(yè)技術任職資格證書或者任職培訓合格證書等證明材料;
6.電工作業(yè)人員登記表;
7.安全生產(chǎn)組織和制度的證明材料;
8.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原件。
申請一級至三級許可證的,還需要提交相關業(yè)績報告以及證明材料。
(二)登記事項變更:
1.登記事項變更申請表;
2.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原件;
3.變更后的法人證明材料;
4.涉及修位章程的,應當提交修改后的單位章程。
變更后的住所與原住所屬于不同派出機構管轄的,應當向變更后住所地的派出機構提出登記事項變更申請。
三、辦結時限
許可事項變更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,20日內不能作出行政許可決定,經(jīng)國家能源局華北監(jiān)管局負責人批準,可延長10日。依法需要聽證、鑒定、專家評審等的,所需時間不計入上述期限。
登記事項變更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,辦理變更手續(xù)。
第四章 延續(xù)
一、適用范圍
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有效期為6年。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(xù)的,被許可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提出申請。
二、辦結時限
派出機構應當在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(xù)的決定。逾期未作出決定的,視為同意延續(xù)并補辦相應手續(xù)。
第五章 補辦
一、適用范圍
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發(fā)生損毀的,應當及時向頒發(fā)許可證的派出機構申請補辦;發(fā)生遺失的,應當在規(guī)定的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,刊登遺失聲明10日后方可向頒發(fā)許可證的派出機構申請補辦。
二、提供材料目錄
(一)承裝(修、試)電力設施許可證補辦申請表;
(二)法定代表人明材料;
(三)法人證明材料;
(四)損毀許可證原件或者許可證遺失聲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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